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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件」时隔十五年旅游规划资质开放评定!旅游规划为中长期!

文章出处:新闻中心    发表时间:2024-03-30 16:42:57

  原标题:「新·文件」时隔十五年旅游规划资质开放评定!旅游规划为中长期规划!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布了系列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其中旅游人颇为关注的是旅业标准《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等级划分与评定条件》(LB/T 076-2019)和《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

  文化和旅游部最新公告,文化行业标准《舞台灯光控制台通用技术条件》(WH/T 86-2019)、旅业标准《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等级划分与评定条件》(LB/T 076-2019)已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现予以公布。上述2项行业标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行标《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等级划分与评定条件》的公布,是时隔近15年,旅业再次对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进行的评定,也代表着关闭许久的规划资质的大门即将重新开启。

  2005年7月6日,经原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24号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并自2005年8月5日起施行,同时对2000年11月22日发布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暂行办法》废止。

  2005《办法》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对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的单位开放了甲级、乙级和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评定。

  此次旅业标准《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等级划分与评定条件》(LB/T 076-2019)如何界定资质等级和评定条件,请关注品橙。

  为推进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的发挥规划在文化和旅游发展中的及其重要的作用,结合文化和旅游工作实际,文化和旅游部制定了《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印发实施。

  据了解,制定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完善文化和旅游部规划管理、健全规划工作机制、加强对地方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有效指导的必然要求。《办法》旨在推进文化和旅游规划体系有机融合,更好实现统一、规范、有序的工作目标。

  提出了出台《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明确了《办法》适合使用的范围以及总体设计、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单位。

  要求逐步加强规划立项和编制管理,要求规划编制单位加强前期研究,规范起草规划文本,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

  强调建立完整规划衔接协调机制,落实国家发展规划要求,要求规划编制单位加强规划衔接,充分征求各方意见。

  重点对规划的报批程序、报批要件作出规定,明确了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的报批要求。

  第一条为推进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的发挥规划在文化和旅游发展中的及其重要的作用,依据《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地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文化和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和旅游规划,是指文化和旅政部门编制的中长期规划,最重要的包含: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或单位编制的以文化和旅游部名义发布的总体设计、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政部门编制的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

  总体规划是指导全国文化和旅游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是其他各类规划的重要依据,规划期与国家发展规划相一致,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战略安排;

  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构成统一的规划体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须依据总体规划编制。

  ❶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关于文化和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规划文本一般来说包括指导思想、 根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工程建设项目、保障措施等以及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文化和旅游部规划工作由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总体设计,统筹协调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文化和旅游部各司局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配合政策法规司做好总体设计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本业务领域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地方文化和旅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或本地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和要求,开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文化和旅游部应加强对地方文化和旅政部门规划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规划编制单位应对规划立项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属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第八条规划编制单位应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对规划期、论证情况、编制方式、进度安排、人员保障、经费需求等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规划编制单位应深化重大问题研究论证,深入研究前瞻性、关键性、深层次重大问题,充分考虑要素支撑条件、资源环境约束和重大风险防范。

  第十条文化和旅游部规划立项须报经主要部领导和分管部领导批准。文化和旅游部建立五年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司会同各司局研究规划编制需求后制定五年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报部批准后实施。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规划,如因工作需要确需编制的,立项须报主要部领导和分管部领导批准,报批时应会签政策法规司。

  第十一条拟报请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文化和旅游部政策法规司会同相关司局,与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立项衔接。

  第十二条规划立项后,规划编制单位要认真做好基础调查、资料搜集、课题研究等前期工作,科学测算目标指标,对需要纳入规划的工程和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坚持开门编制规划,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

  第十三条编制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保证规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各级文化和旅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划街接协调机制。总体规划要与国家发展规划进行统筹衔接,落实国家发展规划的要求。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要与上级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布局等要与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各类规划的重要目标指标及工程、项目、政策要相互衔接。

  第十五条文化和旅游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十六条以文化和旅游部名义发布的规划应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总体规划草案由政策法规司征求各司局和单位意见。各业务领域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草案应征求政策法规司意见。涉及其他司局和单位职能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将规划草案征求相关司局和单位意见,相关司局和单位应及时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基层群众、基层文化和旅游单位、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必要时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规划编制单位应在规划报批前, 委托研究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规划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参与论证的机构和专家,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文化和旅政部门应严格履行规划报批程序。以文化和旅游部名义发布的规划原则上须经部党组会议审定,规划报批前应充分征求文化和旅游部各相关司局和单位意见并达成一致,各业务领域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报批时须会签政策法规司。

  第二十条须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经文化和旅游部党组会议审定后,由规划编制单位送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会签后上报。

  第二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各类规划应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文化和旅游部建立规划信息库。省级文化和旅政部门应在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印发一个月内,将规划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备案。文化和旅游部各司局和单位在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印发后,应及时将规划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送政策法规司入库。

  第二十四条文化和旅政部门要健全规划实施机制, 加强规划实施评估,提升规划实施效能。

  第二十五条按照谁牵头编制谁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单位应及时对规划确定的任务进行分解,制定任务分工方案,落实规划实施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划编制单位应制定年度执行计划,组织并且开展规划实施年度监测分析,强化监测评估结果应用。文化和旅政部门在制定政策、安排项目时,要优先对规划确定的发展重点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上级文化和旅政部门应加强对下级文化和旅政部门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规划编制单位应组织并且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

  第二十九条规划经评估或因其他原因确需要修订的,规划编制单位应按照新形势新要求调整完善规划内容,将修订后的规划履行原编制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文化和旅政部门要把规划工作列入重要日程,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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